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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03-30】【来源:司法部 】【字体: 】【颜色: 绿 【点击举报】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统计信息支撑。我国已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作出明确部署。现行《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对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现状、满足当前农业普查工作需要,有必要在组织实施原则、普查方法和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作相应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三点:一是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加大追责力度,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二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提高农业普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三是与统计法相衔接,完善相关规定和表述,保障法制统一。

  问:《条例》在农业普查基础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补充完善?

  答:《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农业普查基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在组织实施方面,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二是在普查内容方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在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资料管理是普查工作重要环节,《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健全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有关制度:一是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问:《条例》在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强化制度约束,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标统计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二是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三是对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提出要求。四是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五是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将按照职责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培训辅导工作,重点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三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引导普查对象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提高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农业普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治农业普查工作中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编辑:朱富春】【 页面功能: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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